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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22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9688号


第40649793号“PROVEN AND PUBLISHE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文书号:(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9688号 类型:商标异议决定书 公布日期:2021-09-22

异议人:黄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异议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靶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被异议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文书正文
第40649793号“PROVEN AND PUBLISHE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19688号
   

异议人:黄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靶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靶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0649793号“PROVEN AND PUBLISHE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OVEN AND PUBLISHED”指定使用于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蛋白纸”等商品上。异议人称其在先使用的“PROVEN AND PUBLISHED”商标经异议人及全球代理商的宣传和使用已在生命科学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应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代理商对其代理品牌的介绍、订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在先注册并使用“PROVEN AND PUBLISHED”商标并已为我国相关公众熟知,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PROVEN AND PUBLISHED”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49793号“PROVEN AND PUBLISHE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9月22日


在此:

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郑重声明:美国Gold Biotechnology Inc.(黄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分销其产品的相关公司和代理商对侵权我司商标的违法行为,我司保留法律诉讼的一切权利。



Proven and Published一类商标判决第一页Proven and Published一类商标判决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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